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說明
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以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因此提出部分條文修正。
本次修法,新增第八條之一,要求 #照管中心 及縣市政府應確實按 #失能程度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
另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不得減免。並配合修正長照特約單位違反收費規定之 #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其次,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讓長照給(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的”#特約機制”取得明確法律授權。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簽訂特約之申審程序、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授權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二,因為目前長照機構的組成樣態多元,為保障長照特約單位所屬長照人員之 #社會保障 及 #勞動條件 等權益,增訂長照特約單位應為其所屬長照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
參照 #老人福利法,新增第三十九條之一,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權益,並提升主管機關查核未立案長照機構之效率,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義務,且長照機構(受檢查者)應予配合。
增列第四十七條之一,並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針對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為長照機構者,明定其違法態樣及罰責;就合法設立許可長照機構違規處罰類型調整其規範體例,另為保障服務對象權益,增列 #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增列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提供長照服務,仍適用原法令繼續提供該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